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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動態

生態環境部:《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總綱(征求意見稿)》

2018-05-28 09:26:16 小沐管家 0

日前,生態環境部印發《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總綱(征求意見稿)》。全文如下: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函

環辦標征函[2018]12號

關于征求《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總綱(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各有關單位:

為適應新時代新形勢下環境管理需求,進一步加強對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編制的規范和指導,切實提升工作質量,我部組織開展了《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總綱》(以下簡稱《導則總綱》)修訂工作。目前已經形成《導則總綱》(征求意見稿),根據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制修訂工作管理規定,現征求你單位意見,請于2018年6月15日前通過信函或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反饋我部,逾期未反饋將按照無意見處理。

《導則總綱》(征求意見稿)及編制說明可登錄我部網站(http://www.mep.gov.cn/)“意見征集”欄目檢索查閱。

聯系人:謝慧

地址:北京市西直門南小街115號(郵編:100035)

電話:(010)66556425

傳真:(010)66556424

聯系人:環境保護部環境工程評估中心姜昀

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北苑路28號院(郵編:100012)

電子郵箱:jiangyun@acee.org.cn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

2018年5月21日

抄送:北京師范大學。

前言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規范和指導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從決策源頭預防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一般性原則、內容、工作程序、方法和要求。

本標準是對《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總綱》(HJ130-2014)的修訂,與原標準相比,進一步提高了可操作性,重點突出了“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和環境準入負面清單”(以下簡稱“三線一單”)工作的要求,主要修改內容如下:

——增加了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和環境準入負面清單等術語和定義。

——總則章節,修改了評價目的相關表述,進一步突出了以改善環境質量為核心的要求;將評價流程分為工作流程和技術流程,其中將工作流程內容要求調整到附錄A,增加了技術流程圖。

——規劃分析章節,刪除了規劃不確定性分析的內容,在環境影響預測與評價章節增加了預測情景設置的內容和要求。

——環境現狀調查與評價章節,增加了分析區域“三線一單”的相關內容和要求,進一步完善明確了現狀調查相關要求,將具體調查內容調整到附錄B。

——環境影響預測與評價章節,強化了結合情景方案開展預測與評價的要求,增加了對優化調整后方案預測與評價的內容,明確了規劃實施后能否滿足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要求的分析內容。

——規劃方案綜合論證和優化調整建議章節,明確了基于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

利用上線的規劃方案環境合理性論證要求;調整了規劃可持續發展論證的表述,增加了環境效益論證的內容和要求。

——環境影響減緩措施章節,增加了分區環境管控要求和環境準入負面清單等內容,補充了分區環境管控的內容要求(附錄D)。

——跟蹤評價章節,進一步明確了跟蹤評價計劃的主要內容。

——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編制要求章節,增加了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圖件格式和內容要求。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總綱》(HJ130-2014)廢止。

本標準的附錄A~附錄E為規范性附錄,附錄F為資料性附錄。

本標準由生態環境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制定。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環境保護部環境工程評估中心、北京師范大學。

本標準生態環境部201□年□□月□□日批準。

本標準自201□年□□月□□日起實施。

本標準由生態環境部解釋。

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總綱

1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開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一般性原則、內容、工作程序、方法和要求。各綜合性規劃、專項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和技術規范應根據本標準制(修)訂。

本標準適用于國務院有關部門、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組織編制的土地利用的有關規劃,區域、流域、海域的建設、開發利用規劃,以及工業、農業、畜牧業、林業、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設、旅游、自然資源開發的有關專項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其它需開展環境影響評價的規劃可參照執行。

2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HJ2.2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大氣環境

HJ2.3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地面水環境

HJ2.4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聲環境

HJ19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生態影響

HJ169建設項目環境風險評價技術導則

HJ610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地下水環境

HJ623區域生物多樣性評價標準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土壤環境(征求意見稿)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規劃要素plancomponent

指規劃方案中的發展目標、定位、規模、布局、結構、建設(或實施)時序,以及規劃包含的重大開發活動或具體建設項目安排等。

3.2環境目標environmentalobjective

指為保護和改善環境而設定的、擬在相應規劃期限內達到的環境質量、生態功能和其他與環境保護相關的目標和要求,是規劃編制和實施應滿足的環境保護總體要求。

3.3生態空間ecologicalspace

指具有自然屬性、以提供生態服務或生態產品為主體功能的國土空間,包括森林、草原、濕地、河流、湖泊、灘涂、岸線、海洋、荒地、荒漠、戈壁、冰川、高山凍原、無居民海島等區域,是保障區域生態系統穩定性、完整性,提供生態服務功能的主要區域。

3.4生態保護紅線ecologicalredline

指具有特殊重要生態功能、必須強制性嚴格保護的區域,是保障和維護國家生態安全的底線和生命線,通常包括具有重要水源涵養、生物多樣性維護、水土保持、防風固沙、海岸生態穩定等功能的生態功能重要區域,以及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鹽漬化等生態環境敏感脆弱區域。

3.5環境質量底線environmentalqualitybottomline

指按照水、大氣、土壤環境質量不斷優化的原則,結合環境質量現狀和相關規劃、功能區劃要求,考慮環境質量改善潛力,確定的分區域分階段環境質量目標及相應的環境管控、污染物排放控制等要求。

3.6資源利用上線resourceutilizationupperlimit

以保障生態安全和改善環境質量為目的,結合自然資源開發管控,提出的分區域分階段的資源開發利用總量、強度、效率等上線管控要求。

3.7環境敏感區environmentalsensitivearea

指對某種(類)污染因子或生態影響高度敏感、需要保護、維系或特別關注的地域單元,主要包括:a)自然保護區、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地、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地質公園、國家公園、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海洋特別保護區、基本農田保護區、基本草原、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

b)重要濕地、天然林、天然漁場、珍稀瀕危(或地方特有)野生動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區,重要陸生動物遷徙通道、繁育和越冬場所、棲息和覓食區域,重要水生動物的自然產卵場及索餌場、越冬場和洄游通道,封閉及半封閉海域,資源性缺水地區,富營養化水域,江河源頭區、河口、河湖及河海交匯區域,重要水源涵養區,江河洪水調蓄區,防風固沙區,地下水重要補給區。

c)以居住、醫療衛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辦公等為主要功能的人群聚集和活動區域,文物保護單位,以及其他具有特殊歷史、文化、科學、民族意義的保護地。

3.8重點生態功能區keyecologicalfunctionarea

指生態系統脆弱或生態功能重要,資源環境承載能力較低,需要在國土空間開發中限制進行大規模高強度工業化城鎮化開發,以保持并提高生態產品供給能力的區域。

3.9生態系統完整性ecosystemintegrity

指自然生態系統通過其組織、結構、關系等應對外來干擾并維持自身狀態穩定性和生產能力的功能水平。

3.10累積環境影響cumulativeenvironmentalimpact

指評價的規劃與區域內其他相關開發活動在一定時間和空間范圍內對資源與環境造成的疊加的、復合的、協同的影響。

3.11環境準入負面清單negativelistofenvironmentaladmit

統籌考慮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的管控要求,以清單形式提出的空間布局、污染物排放、環境風險、資源開發利用等方面禁止和限制的環境準入要求。

3.12跟蹤評價followupSEA

指規劃編制機關在規劃的實施過程中,對已經和正在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監測、分析和評價的過程,用以檢驗規劃實施的實際環境影響以及不良環境影響減緩措施的有效性,并根據評價結果,提出完善環境管理方案,或者對正在實施的規劃方案進行修訂,甚至終止其實施。

4總則

4.1評價目的

識別區域生態保護紅線和生態空間,確定環境質量底線和資源利用上線,結合現狀調查、環境影響回顧性評價,分析現狀生態環境問題及原因,識別規劃實施的主要資源、生態、環境制約因素,預測與評價規劃實施對區域、流域、海域生態系統和環境質量產生的影響,分析規劃實施后能否滿足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的要求,以改善環境質量和保障生態安全為目標,論證規劃方案的環境合理性和環境效益,提出規劃優化調整建議,明確不良環境影響的減緩措施,提出分區環境管控要求和環境準入負面清單,為規劃決策和環境管理提供依據。

4.2評價原則

4.2.1早期介入、過程互動

評價應在規劃編制的早期階段介入,并與規劃前期研究和方案編制、論證、審定等關鍵環節和過程充分互動。

4.2.2依法依規、突出重點

評價的目的、原則、依據等應與環境法規、政策、規劃、標準等相符合,評價內容和專題設置應突出不同類型、不同層級規劃的編制特點和環境影響特點。

4.2.3科學客觀、優化規劃

評價依據的基礎資料和數據信息應完整、真實、可信,選擇的因子和指標應有針對性,采取的評價方法應科學可靠,提出的結論和建議應具體明確并為優化規劃提供支撐。

4.3評價范圍

按照規劃實施的時間維度和可能影響的空間尺度來界定評價范圍。

4.3.1時間維度上,應包括整個規劃期,并根據規劃方案的內容、年限等選擇評價的重點時段。

4.3.2空間尺度上,應包括規劃空間范圍以及可能受到規劃實施影響的周邊區域。周邊區域確定應考慮生態系統完整性和行政邊界。

4.4評價流程

4.4.1工作流程

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應在規劃編制的早期階段介入,并與規劃編制充分互動,一般工作流程見附錄A。

4.4.2技術流程

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技術流程見圖1。

4.5評價方法

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各工作環節常用方法和部分常用方法的介紹及應用示例參見附錄F。開展具體評價工作時可根據需要選用,也可選用其他成熟、可靠的技術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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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流程圖

(注:編寫規劃環境影響篇章或說明的技術流程可參照圖1執行)

5規劃分析

5.1基本要求

規劃分析包括規劃概述和規劃協調性分析。規劃概述應明確可能對生態環境造成影響的規劃內容;規劃協調性分析應明確規劃與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劃在空間利用、資源開發、生態保護、環境目標等方面的沖突和矛盾。

5.2規劃概述

介紹規劃編制背景和定位,結合圖、表梳理分析規劃的空間范圍和布局,規劃不同階段目標、發展規模、布局、結構(包括產業結構、能源結構、資源利用結構等)、建設時序,配套基礎設施等可能對生態環境造成影響的規劃內容,梳理規劃的環保設施建設、生態保護等方面的內容。如規劃方案包含具體建設項目,應說明其建設性質、內容、規模、選址等。

5.3規劃協調性分析

5.3.1篩選出與本規劃相關的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環境經濟與技術政策、資源利用和產業政策,并分析本規劃與其相關要求的符合性。

5.3.2分析規劃規模、布局、結構等規劃要素與上層位規劃、規劃環評以及區域“三線一單”管控要求的符合性,識別并明確在空間布局、資源保護與利用、生態環境保護、污染防治要求等方面的沖突和矛盾。

5.3.3篩選出在評價范圍內與本規劃同層位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或生態環境保護相關規劃,分析與同層位規劃在關鍵資源和環境利用等方面的協調性,明確規劃與同層位規劃間的沖突和矛盾。

6現狀調查與評價

6.1基本要求

6.1.1開展資源利用和生態環境現狀調查、環境影響回顧性評價,明確規劃區域生態功能、環境質量現狀和資源利用水平,明確主要生態環境問題及原因。

6.1.2評價區域尚未明確“三線一單”的,根據保障區域生態安全要求,識別生態保護紅線和生態空間;根據區域環境功能屬性、環境質量標準和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確定環境質量底線;從生態環境質量維護改善、自然資源資產“保值增值”等角度,確定水、土地等重要資源開發利用和能源消耗上線要求,識別規劃實施的主要資源、生態、環境制約因素。

6.1.3現狀調查應立足于收集和利用評價范圍內已有的常規現狀資料,并說明資料來源和有效性。資料原則上包括近5年或更長時間段資料,能夠說明各項調查內容的現狀和變化趨勢。對其中的環境監測數據,應給出監測點位分布圖、監測因子、監測時段及監測頻次等,分析說明監測點位的代表性。

6.1.4當已有資料不能滿足評價要求,或評價范圍內有需要特別保護的環境敏感區時,可利用相關研究成果,必要時進行補充調查或監測。

6.2現狀調查

調查應包括社會經濟概況、自然地理狀況、環境質量和環境目標、生態狀況及生態功能、環境敏感區、資源利用現狀、環保基礎設施建設及運行情況等內容。實際工作中應根據規劃環境影響特點和區域環境目標要求,從附錄B中選擇相應內容開展調查和資料收集,并附相應圖件。

6.3現狀分析與評價

6.3.1資源利用現狀評價

明確與規劃實施相關的自然資源、能源種類,結合區域資源稟賦和資源利用上線,分析區域水資源、土地資源、能源利用的現狀水平和變化趨勢。

6.3.2環境與生態現狀評價

a)結合各類環境功能區劃及其目標質量要求,評價區域水、大氣、土壤、聲等環境要素的質量現狀和變化趨勢,明確主要和特征污染因子,并分析其來源;分析區域環境質量達標情況、主要環境敏感區保護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及成因,明確需解決的主要環境問題。

b)結合區域生態系統的結構與功能狀況,評價生態系統的重要性和敏感脆弱性,分析生態狀況的變化趨勢及驅動因子。當評價區域涉及生態保護紅線和其他環境敏感區時,應分析其生態現狀、保護現狀和存在的問題等;當評價區域涉及受保護的關鍵物種時,應分析該物種種群與重要生境的保護現狀和存在問題。明確需解決的主要生態保護和修復問題。

6.3.3主要行業污染貢獻率分析

以產業發展為重點的規劃,分析評價區域主要行業的資源消耗率(該行業的資源消耗量占資源消耗總量之比)和污染貢獻率(該行業的污染物排放量占污染物排放總量之比),并與國內先進水平、國際先進水平進行對比分析,評價區域主要行業的資源、環境效率水平。

6.4環境影響回顧性評價

結合上一輪規劃實施情況或區域發展歷史,對區域生態系統的演化趨勢、環境質量的變化情況和資源開發利用的情況進行分析與評價,分析區域生態環境問題與上一輪規劃實施的關系。提出本

次評價應重點關注的生態環境問題及解決途徑。

6.5制約因素分析

分析評價區域資源利用水平、生態狀況、環境質量與資源利用上線、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等管控要求間的關系,明確提出規劃實施的資源、生態、環境制約因素。

7環境影響識別與評價指標體系構建

7.1基本要求

識別規劃實施可能產生的生態環境影響,初步判斷影響的性質、范圍和程度,確定評價重點,明確環境目標,建立評價的指標體系。

7.2環境影響識別

7.2.1根據規劃方案的內容、年限,分時段識別規劃要素對資源和環境造成影響的途徑、方式,以及影響的性質、范圍和程度。識別規劃實施可能產生的影響,重點識別可能造成的區域性、綜合性、累積性等重大不良環境影響和環境風險。

7.2.2對于可能產生具有難降解、易生物蓄積、長期接觸對人體和生物產生危害作用的重金屬污染物、無機和有機污染物、放射性污染物、微生物等的規劃,還應識別規劃實施產生的污染物與人體接觸的途徑以及可能造成的人群健康影響。

7.2.3對于可能引起交通方式改變或交通運力增加的規劃,還應識別規劃相關交通運輸產生的大氣環境影響和環境風險。

7.2.4對資源、生態、環境要素的重大不良影響,可從規劃實施是否導致區域環境質量下降和生態功能嚴重受損、資源與環境利用沖突加劇、人居環境明顯惡化等三個方面進行分析與判斷,具體判斷標準詳見附錄C。

7.2.5通過環境影響識別,篩選出受規劃實施影響顯著的資源、生態、環境要素,作為環境影響預測與評價的重點。

7.3環境目標與評價指標確定

7.3.1確定環境目標。分析國家和區域可持續發展戰略、環境保護法規與政策、資源利用法規與政策等的目標及要求,重點依據評價范圍涉及的環境保護規劃、生態建設規劃以及其他相關環境保護管理規定,銜接區域“三線一單”,設定各評價時段有關生態功能保護、環境質量改善、污染防治、資源開發利用等的具體目標及要求。

7.3.2建立評價指標體系。結合規劃實施的資源、生態、環境等制約因素,從環境質量、生態保護、資源利用、風險防控、環境管理等方面構建評價指標體系。評價指標應符合評價區域生態環境特征,體現社會公眾對環境質量和生態功能不斷改善的要求,體現規劃的行業特點及其主要環境影響特征。

7.3.3確定評價指標值。評價指標應易于統計、比較和量化,指標值符合相關產業政策、環境保護政策、標準中規定的限值要求,如國內政策、標準中沒有相應的規定或標準,也可參考國際標準來確定;對于不易量化的指標可經過專家論證,給出半定量的指標值或定性說明。

8環境影響預測與評價

8.1基本要求

8.1.1主要針對識別出的資源、生態、環境要素,開展多情景的影響預測與評價,一般包括預測情景設置、規劃開發強度分析,環境質量、生態功能的影響預測與評價,對環境敏感區和重點生態功能區的影響預測與評價,環境風險預測與評價,資源與環境承載力評估等內容。

8.1.2環境影響預測與評價應給出規劃實施對評價區域資源、生態、環境的影響程度和范圍,疊加環境質量、生態功能和資源利用現狀,分析規劃實施后能否滿足“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要求,評估區域資源、生態、環境承載能力。

8.1.3應充分考慮不同層級和屬性規劃的環境影響特征以及決策需求,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對主要環境要素的影響預測和評價可參照相應的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HJ2.2、HJ2.3、HJ2.4、HJ19、HJ610、HJ623等)來進行。

8.2環境影響預測與評價的內容

8.2.1預測情景設置

應結合規劃所依托的資源環境和基礎設施建設條件、區域生態功能維護和環境質量改善要求等,從規劃規模、布局、結構等方面,設置多種情景(至少包括規劃方案、經優化調整后的規劃方案等)開展環境影響預測與評價。

8.2.2規劃開發強度分析

a)依據回顧性評價、現狀調查與評價的結果,考慮技術進步等因素,估算不同情景下水、土地、能源等規劃實施支撐性資源的需求量和主要污染物(包括常規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的產生量、排放量。

b)依據回顧性評價、生態現狀調查與評價的結果,考慮生態系統演變規律及生態保護修復等因素,評估不同情景下規劃實施對生態系統的影響范圍和程度,以及主要生態因子(如生物量、植被

覆蓋度/率、重要生境面積等)的變化量。

8.2.3影響預測與評價

a)水環境影響預測與評價。預測不同情景下規劃實施導致的區域水資源、水文情勢、地下水補徑排狀況等的變化,分析主要污染物對地表水和地下水、近岸海域水環境質量的影響,明確影響的范圍、程度,評價水環境質量的變化能否滿足環境質量底線要求,繪制必要的預測與評價圖件。

b)大氣環境影響預測與評價。預測不同情景下規劃及規劃相關交通運輸實施產生的大氣污染物對環境空氣質量的影響,明確影響范圍、程度,評價大氣環境質量的變化能否滿足環境質量底線要求,繪制必要的預測與評價圖件。

c)聲環境影響預測與評價。預測不同情景下規劃實施對聲環境質量的影響,明確影響范圍、程度,評價聲環境質量的變化能否滿足相應的功能區目標,繪制必要的預測與評價圖件。

d)土壤環境影響預測與評價。預測不同情景下規劃實施的土壤環境風險,評價土壤環境的變化能否滿足相應環境管控要求,繪制必要的預測與評價圖件。

e)生態影響預測與評價。預測不同情景下規劃實施對生態系統結構、功能及物種的影響范圍與程度,評價規劃實施對生態系統完整性的影響,明確對生態保護紅線和生態空間的影響,繪制必要的預測與評價圖件。

f)環境敏感區影響預測與評價。預測不同情景下規劃實施對評價范圍內自然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基本農田保護區、大型居住區、文化教育區域等環境敏感區、重點生態功能區的影響,評價其是否符合相應的保護和管控要求,繪制必要的預測與評價圖件。

g)人群健康影響分析。對可能產生具有難降解、易生物蓄積、長期接觸對人體和生物產生危害作用的重金屬污染物、無機和有機污染物、放射性污染物、微生物等的規劃,根據上述特定污染物的環境影響范圍,估算暴露人群數量,開展人群健康影響分析。

h)環境風險預測與評價。對于涉及重大環境風險源的規劃,應進行風險源及源強、風險源與受體響應關系等方面的分析,開展環境風險評價。

8.2.4累積環境影響預測與分析

識別和判定規劃實施可能發生累積環境影響的條件、方式和途徑,預測和分析規劃實施與其他相關規劃累積的資源利用和生態、環境影響。

8.2.5資源與環境承載力評估

a)資源與環境承載力分析。分析規劃實施支撐性資源(水資源、土地資源、能源等)可利用(配置)上線和規劃實施主要環境影響要素(大氣、水等)污染物允許排放量,在充分考慮累積環境影響的情況下,分析規劃各時段可利用的資源量和剩余污染物允許排放量。

b)資源與環境承載狀態評估。根據規劃實施新增資源消耗量和污染物排放量,分析規劃實施對各時段可利用資源量和剩余污染物允許排放量的占用情況,評估資源與環境對規劃實施的承載狀態。

9規劃方案綜合論證和優化調整建議

9.1基本要求

以改善環境質量和保障生態安全為核心,綜合環境影響預測與評價結果,論證規劃目標、規模、布局、結構等規劃要素的環境合理性以及評價設定的環境目標的可達性,分析判定規劃實施的重大資源、生態、環境制約的程度、范圍、方式等,提出規劃方案的優化調整建議并推薦環境可行的規劃方案。如果規劃方案優化調整后資源環境仍難以承載、超資源利用上線和環境質量底線,應提出放棄規劃方案的建議。

9.2規劃方案綜合論證

9.2.1規劃方案的綜合論證包括環境合理性論證和環境效益論證兩部分內容。前者從規劃實施對資源、生態、環境綜合影響的角度,論證各規劃要素的合理性;后者從規劃實施對區域經濟、社會與環境的效益貢獻,以及協調當前利益與長遠利益之間關系的角度,論證規劃方案的合理性。

9.2.2規劃方案的環境合理性論證

a)基于區域環境保護目標以及區域“三線一單”要求,結合規劃協調性分析結論,論證規劃目標與發展定位的環境合理性。

b)基于環境影響預測與評價和資源與環境承載力評估結論,結合資源利用上線和環境質量底線等要求,論證規劃規模的環境合理性。

c)基于規劃布局與生態保護紅線、生態空間、重點生態功能區、環境敏感區等的空間位置關系和對以上環境敏感區的影響預測結果,結合環境風險評價的結論,論證規劃布局的環境合理性。

d)基于環境影響預測與評價和資源與環境承載力評估結論,結合區域環境管理和循環經濟發展要求,以及規劃重點產業的環境準入條件和清潔生產水平,論證規劃能源結構、產業結構的環境合理性。

e)基于規劃實施環境影響評價結果,結合生態環境保護措施的經濟技術可行性、有效性,論證環境目標的可達性。

9.2.3規劃方案的環境效益論證

分析規劃實施在維護生態功能、改善環境質量、提高資源利用效率、保障人居安全、優化區域發展布局和結構等方面的效益(包括正效益和負效益),以及可能帶來的直接和間接的社會、經濟效益(包括正效益和負效益)。

9.2.4不同類型規劃方案綜合論證重點

a)進行綜合論證時,應針對不同類型和不同層級規劃的環境影響特點,選擇論證方向,突出重點。

b)對于資源能源消耗量大、污染物排放量高的行業規劃,重點從流域和區域資源利用上線、環境質量底線對規劃實施的約束、規劃實施對環境質量的影響程度、環境風險、人群健康影響等方面,論述規劃擬定的發展規模、布局(及選址)和產業結構的環境合理性。

c)對于土地利用的有關規劃和區域、流域、海域的建設、開發利用規劃,農業、畜牧業、林業、能源、水利、旅游、自然資源開發專項規劃,重點從流域或區域生態保護紅線、資源利用上線對規劃實施的約束,以及規劃實施對生態系統及環境敏感區結構、功能的影響和生態風險等角度,論述規劃方案的環境合理性。

d)對于公路、鐵路、航運等交通類規劃,重點從規劃實施對生態系統結構、功能所造成的影響,規劃布局與評價區域生態保護紅線、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空間的協調性等方面,論述規劃布局(及選線、選址)等的環境合理性。

e)對于產業園區等規劃,重點從區域資源利用上線、環境質量底線對規劃實施的約束、規劃及相關交通運輸實施對環境質量的影響程度以及可能造成的環境風險與人群健康影響等方面,綜合論述規劃規模、布局、結構的環境合理性。

f)對于城市規劃、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等綜合類規劃,重點從區域資源利用上線、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對規劃實施的約束,城市基礎設施對規劃實施的支撐能力、規劃及相關交通運輸實施對改善環境質量、優化城市生態格局、提高資源利用效率的作用等方面,綜合論述規劃方案的環境合理性。

9.3規劃方案的優化調整建議

9.3.1根據規劃方案的環境合理性和環境效益論證結果,對規劃要素提出明確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優化調整建議,特別是出現以下情形時:

a)規劃的主要目標、發展定位與上層位主體功能區規劃、區域“三線一單”等要求不符。

b)規劃空間布局和包含的具體建設項目選址、選線與生態保護紅線、主體功能區規劃、環境敏感區的保護要求有較大沖突。

c)規劃主要開發活動或包含的具體建設項目不滿足區域環境準入負面清單要求、屬于國家明令禁止的產業類型或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環境保護政策。

d)規劃方案中配套的生態保護和污染防治措施實施后,區域的資源、環境承載力仍無法支撐規劃實施,或仍可能造成重大的生態破壞和環境污染,或仍存在顯著的環境風險。

e)規劃方案中有依據現有科學水平和技術條件,無法或難以對其產生的不良環境影響的程度或者范圍作出科學、準確判斷的內容。

9.3.2應明確給出優化調整后的規劃布局、規模、結構、建設時序,并給出相應的優化調整圖、表,并保證優化調整后的規劃方案資源與環境承載力可支撐。

9.3.3將優化調整后的規劃方案,作為評價推薦的規劃方案。

9.4規劃環評與規劃編制互動情況說明說明規劃環評與規劃編制的互動過程、互動內容和各時段向規劃編制機關反饋的建議及其被采納情況等互動結果。

10環境影響減緩對策和措施

10.1規劃的環境影響減緩對策和措施是對規劃方案中配套的環境污染防治、生態保護和提高資源能源利用效率措施進行評估后,針對環境影響評價推薦的規劃方案實施后產生的不良環境影響,提出的環境保護方案、分區環境管控要求和環境準入負面清單。

10.2環境影響減緩對策和措施應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能夠指導規劃實施中的環境保護工作,有效預防重大環境問題的產生,并促進環境目標在相應的規劃期限內可以實現。

10.3環境影響減緩對策和措施一般包括空間布局、污染物排放、環境風險、資源開發利用等方面的禁止、限制性的環境準入要求和環境保護方案。主要內容包括:

a)根據現狀分析與評價、環境影響預測與評價結果,結合資源利用上線和環境質量底線,明確規劃區域資源能源可利用總量、強度和利用效率等,以及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和大氣、水等主要污染物允許排放量、新增源減量置換和存量源污染治理等管控要求。

b)以規劃功能分區為基礎,銜接規劃區內行政邊界,結合生態保護紅線、生態空間、資源、環境重點管控區等各類需禁止或限制開發并保護的空間分區,提出規劃范圍內環境管控單元。

c)從空間布局約束、污染物排放管控、環境風險防控、資源開發利用等方面,基于環境管控單元,以清單方式列出禁止和限制的環境準入要求,形成分區環境管控要求和環境準入負面清單,成果形式見附錄D。

d)提出規劃區域整體性污染治理、生態修復與建設、生態補償等環境保護方案,以及周邊區域聯防聯控等環境影響減緩對策措施。

10.4如規劃方案中包含具體的建設項目,還應針對建設項目所屬行業特點及其環境影響特征,提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重點內容和基本要求,并依據規劃環評的主要評價結論提出相應的環境準入要求(包括選址或選線、規模、資源利用效率、污染物排放管控、環境風險防控和生態保護要求等)、污染防治措施建設要求等。

10.5對符合規劃環評分區環境管控要求和環境準入負面清單的具體建設項目,其環評文件中選址選線、規模分析內容可適當簡化。當規劃環評資源、環境現狀調查評價結果仍具有時效性時,規劃所包含的建設項目環評文件中現狀調查與評價內容可適當簡化。

11環境影響跟蹤評價計劃

11.1結合規劃實施主要生態環境影響評價結論,在編制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時應擬定跟蹤評價計劃,監測和調查規劃實施對區域環境質量、生態功能、資源利用等的實際影響,以及不良環境影響減緩措施的有效性。

11.2跟蹤評價取得的數據、資料和結果應能夠說明規劃實施帶來的生態環境質量實際變化,反映規劃優化調整建議、分區環境管控要求和環境準入負面清單等對策措施的執行效果,并為后續規劃實施、調整、修編,完善環境管理方案和加強相關建設項目環境管理等提供依據。

11.3跟蹤評價計劃應包括工作目的、監測方案、調查方法、評價重點、執行單位、實施安排等內容。主要包括:

a)明確需重點監測和評價的主要生態環境影響,提出需調查、監測的重點環境管控單元、資源生態環境要素具體監測項目及評價指標,以及相應的監測點位、頻次等。

b)提出調查和分析規劃優化調整建議、分區環境管控要求和環境準入負面清單等對策措施落實情況和執行效果的具體內容和要求,明確分析和評價不良環境影響預防和減緩措施有效性的監測要求。

c)提出規劃實施對區域環境質量、生態功能、資源利用等的階段性綜合影響,分區環境管控要求執行效果,后續規劃調整建議等跟蹤評價結論的內容和要求。

12公眾參與

12.1對可能造成不良環境影響并直接涉及公眾環境權益的規劃,應當公開征求相關部門、相關單位、專家和公眾對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意見。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

12.2公眾參與可采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形式,參與的人員以規劃涉及的部門代表和專家為主。

12.3處理公眾參與的意見和建議時,對于已采納的,應在環境影響報告書中明確說明修改的具體內容;對于不采納的,應說明理由。

13會商

13.1對可能產生跨省(區、市)界環境影響的規劃,應當按規定開展環境影響評價會商。

13.2會商可采取書面征求意見、召開座談會、啟動區域和流域污染防治協作機制等形式進行,會商對象為受影響范圍內省(區、市)人民政府或者相關部門。

13.3處理會商意見時,對于已采納的,應在環境影響報告書中明確說明修改的具體內容;對于不采納的,應說明理由。

14評價結論

14.1評價結論是對整個評價工作內容和成果的歸納總結,應文字簡潔、論點明確、結論清晰準確。

14.2在評價結論中應明確以下內容:

a)區域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區域環境質量現狀和變化趨勢,資源利用現狀和變化趨勢,明確對規劃實施具有重大制約的資源、生態、環境因素。

b)規劃實施對生態、環境影響的程度和范圍,區域水、土地等資源和大氣、水等環境對規劃實施的承載能力,規劃實施可能產生的環境風險,明確規劃實施后能否滿足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的要求。

c)規劃的協調性分析結論,規劃方案的環境合理性和環境效益論證結論,環境目標可達性評價結論,規劃優化調整建議等。

d)空間布局、污染物排放、環境風險、資源開發利用等方面的分區環境管控要求和環境準入負面清單。規劃包含的具體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重點內容和簡化要求等。

e)規劃實施環境影響跟蹤評價計劃的主要內容和要求。

f)公眾意見、會商意見采納情況。

15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編制要求

15.1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圖文并茂、數據翔實、論據充分、結構完整、重點突出、結論和建議明確。

15.2環境影響報告書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a)總則。概述任務由來,明確評價依據、評價目的與原則、評價范圍、評價重點、執行的環境標準,說明評價區域內的主要環境敏感區的分布情況及其保護要求等。

b)規劃分析。介紹規劃不同階段目標、發展規模、布局、結構、建設時序,以及規劃包含的具體建設項目的建設計劃等可能對生態環境造成影響的規劃內容;給出規劃與法規政策、上層位規劃、區域“三線一單”管控要求、同層位規劃在環境目標、生態保護、資源利用等方面的符合性和協調性分析結論,重點明確規劃之間的沖突與矛盾。

c)環境現狀調查與評價。識別區域生態保護紅線和生態空間,確定環境質量底線和資源利用上線,通過調查評價區域資源利用狀況、環境質量及環境目標、生態狀況及生態功能等,分析區域水資源、土地資源、能源利用的現狀水平和變化趨勢,評價區域環境質量達標情況和變化趨勢,區域生態系統結構與功能狀況和變化趨勢,明確區域主要生態環境問題、資源利用和保護問題及原因。

對已開發區域進行環境影響回顧性評價,明確區域生態環境問題與上一輪規劃實施的關系。明確提出規劃實施的資源、生態、環境制約因素。

d)環境影響識別與評價指標體系構建。識別規劃及規劃相關運輸實施可能影響的資源、生態、環境要素及其范圍和程度,確定不同規劃時段的環境目標,建立評價指標體系,給出評價指標值。

e)環境影響預測與評價。設置多種預測情景,估算不同情景下對規劃實施支撐性資源的需求量和主要污染物的產生量、排放量,以及生態影響范圍和程度,主要生態因子的變化量。預測與評價不同情景下規劃實施對生態系統結構和功能、環境質量、環境敏感區的影響范圍與程度,明確規劃實施后能否滿足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的要求。根據不同類型規劃及其環境影響特點,開展人群健康影響分析、環境風險預測與評價。預測和分析規劃實施與其它相關規劃的累積環境影響。評價區域資源與環境對規劃實施的承載能力。

f)規劃方案綜合論證和優化調整建議。論述規劃的目標、規模、布局、結構等規劃要素的環境合理性,以及環境目標可達性和規劃實施的環境效益。明確規劃方案的優化調整建議,并給出調整后的規劃布局、結構、規模、建設時序。

g)環境影響減緩對策和措施。給出空間布局、污染物排放、環境風險防控、資源開發利用等方面的分區環境管控要求和環境準入負面清單。如規劃方案中包含具體的建設項目,還應給出重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重點內容要求和簡化建議。

h)環境影響跟蹤評價計劃。詳細說明擬定的跟蹤監測與評價計劃。

i)評價結論。歸納總結評價工作成果,明確規劃方案的環境合理性,以及優化調整后的規劃方案。

15.3環境影響報告書中圖件的要求

a)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圖件一般包括規劃概述相關圖件,環境現狀和區域規劃相關圖件,現狀評價、環境影響評價、規劃優化調整、分區環境管控、跟蹤評價計劃等成果圖件。

b)需納入規劃環評成果數據庫的圖件應包含地理信息、數據信息,格式和內容應達到入數據庫標準。

c)報告書應包含的成果圖件及格式、內容要求見附錄E。

15.4規劃環境影響篇章(或說明)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a)環境影響分析依據。重點明確與規劃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規劃和環境目標和標準。

b)環境現狀評價。通過調查評價區域資源利用狀況、環境質量及環境目標、生態狀況及生態功能等,分析區域水資源、土地資源、能源利用的現狀水平和變化趨勢,評價區域環境質量達標情況和變化趨勢,區域生態系統結構與功能狀況和變化趨勢等,明確區域主要生態環境問題、資源利用和保護問題及原因。明確提出規劃實施的資源、生態、環境制約因素。

c)環境影響預測與評價。分析規劃與相關法律法規、政策、上層位規劃和同層位規劃在環境目標、生態保護、資源利用等方面的符合性和協調性。預測與評價規劃實施對生態系統結構和功能、環境質量、環境敏感區的影響范圍與程度。根據規劃類型及其環境影響特點,開展環境風險預測與評價。評價區域資源與環境對規劃實施的承載能力,以及環境目標的可達性。給出規劃方案的環境合理性論證結果。

d)環境影響減緩措施。給出空間布局、污染物排放、環境風險防控、資源開發利用等方面的環境準入要求和環境保護方案。針對主要環境影響提出跟蹤監測和評價計劃。

e)根據評價需要,在篇章(或說明)中附必要的圖、表。

附錄A

(規范性附錄)

規劃環境影響評價一般工作流程

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應在規劃編制的早期階段介入,并與規劃編制、論證及審定等關鍵環節和過程充分互動,互動內容一般包括:

1、在規劃研究或綱要編制階段,同步開展規劃環評工作。通過對規劃可能涉及內容的分析,收集與規劃相關的法律法規、環境政策等,收集規劃所在區域戰略環評和“三線一單”成果,對規劃區及可能受影響的區域進行現場踏勘,收集相關基礎數據資料,初步調查環境敏感區情況,識別規劃實施的主要環境影響,分析提出規劃實施的資源、生態、環境制約因素,反饋給規劃編制機關。

同時擬定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方案。

2、在規劃方案全面編制階段,完成現狀調查與評價,提出環境影響評價指標體系,分析、預測和評價擬定規劃方案實施的資源、環境、生態影響,并將評價結果和結論反饋給規劃編制機關,作為方案比選和優化的參考和依據。

3、在規劃的審定階段:

a)進一步論證擬最終采納的規劃方案的環境合理性,形成必要的優化調整建議,反饋給規劃編制機關。對推薦的規劃方案提出不良環境影響減緩措施和環境影響跟蹤評價計劃,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

b)如果擬選定的規劃方案資源、生態、環境難以承載、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不良環境影響且無法提出切實可行的預防或減輕對策和措施,或者根據現有的數據資料和專家知識對可能產生的不良環境影響的程度、范圍等無法做出科學判斷,應向規劃編制機關提出放棄規劃方案的建議并說明理由。

4、在規劃報送審批前,應完成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報告書、規劃環境影響篇章或說明)的編寫,并將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正式提交給規劃編制機關。

5、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查會后,規劃編制機關應根據審查小組提出的修改意見、報告書結論和審查意見對規劃草案進行修改完善,并對采納情況作出說明,不采納的,應當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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