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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動態

全文| 《環境空氣質量標準》修改單(附專家解讀)

2018-07-23 18:43:01 小沐管家 0

生態環境部有關負責人21日向媒體通報,《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2012)修改單向全社會公開征求意見。修改單主要內容是修改標準中關于監測狀態的規定,實現與國際接軌。

中國工程院組織來自多個相關領域的50多位院士、專家開展了評估。評估專家組充分肯定了標準實施效果,認為標準內容總體科學、可行,應當基本保持穩定、繼續推進實施;同時,建議標準及配套技術規范部分內容應予以修改完善,特別是污染物監測狀態的規定沿襲了此前標準規定的標準狀態(0℃、1個大氣壓),與主要發達國家、地區和國際組織的現行規定均不一致,國內外監測結果可比性不強;從借鑒國外先進經驗、提高下一步防治工作科學化、精準化水平的角度,應參照國際通行做法予以修改完善。

2018年6月27日國務院印發的《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明確要求“修改《環境空氣質量標準》中關于監測狀態的有關規定,實現與國際接軌”。按照該部署,生態環境部組織原標準編制單位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中國環境監測總站起草了《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2012)修改單,并向相關部委、地方、科研單位和社會公眾征求意見。

修改單的主要內容:

一是將污染物按照標準狀態(0℃、1個標準大氣壓)監測,修改為氣態污染物按照參考狀態(25℃、1個標準大氣壓)、顆粒物及其組分按照實況狀態(監測點的實際氣溫和氣壓)監測;

二是明確要求各監測點記錄氣溫、氣壓等氣象參數,支持空氣質量數據的對比分析。此次修改前后的標準污染物項目及限值不變。

這位負責人介紹說,為保持監測數據的一致性和可比性,環境空氣污染物質量濃度的歷史數據也將進行回溯、折算,狀態調整不影響“十三五”環境空氣質量改善目標。

下一步,生態環境部將密切關注環境空氣質量標準的實施情況,定期開展評估并適時開展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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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征求國家大氣環境質量標準修改單意見的函

環辦標征函[2018]29號

發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司法部、財政部、自然資源部、衛生健康委、市場監管總局、中科院、工程院、氣象局辦公廳(室),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軍委后勤保障部軍事設施建設局,國家大氣污染防治攻關聯合中心各成員單位: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條關于評估及修訂大氣環境質量標準的規定和《國務院關于印發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8〕22號)關于“修改《環境空氣質量標準》中關于監測狀態的有關規定,實現與國際接軌”的部署,我部組織編制了《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2012)修改單(征求意見稿)及其編制說明,現印送你們,請于2018年7月26日前將書面意見反饋我部。逾期未反饋的,按無意見處理。

標準征求意見稿及其編制說明可登錄我部網站(http://www.mep.gov.cn/)“意見征集”欄目檢索查閱。

聯系人:生態環境部段光明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區西直門南小街115號

郵政編碼:100035

電話:(010)66556238

傳真:(010)66556278

電子信箱:daqichu@mep.gov.cn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

2018年7月13日

抄送:機關各部門,各派出機構、直屬單位。

《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2012)修改單

(征求意見稿)

將3.14“標準狀態standardstate指溫度為273K,壓力為101.325kPa時的狀態。本標準中的污染物濃度均為標準狀態下的濃度。”修改為“參考狀態referencestate指溫度為298K,壓力為101.325kPa時的狀態。本標準中的氣態污染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臭氧、氮氧化物)濃度均為參考狀態下的濃度,顆粒物(粒徑小于等于10μm)、顆粒物(粒徑小于等于2.5μm)、總懸浮顆粒物(TSP)及鉛、苯并[a]芘濃度為監測期間實際環境溫度和壓力狀態下的濃度。”

將5.2樣品采集“環境空氣質量監測中的采樣環境、采樣高度及采樣頻率等要求,按HJ/T193或HJ/T194的要求執行。”修改為“環境空氣質量監測中的采樣環境、采樣高度及采樣頻率等要求,按HJ/T193或HJ/T194的要求執行。對于顆粒物(粒徑小于等于10μm)、顆粒物(粒徑小于等于2.5μm)、總懸浮顆粒物(TSP)及鉛、苯并[a]芘的監測,應同時記錄監測期間的溫度、壓力、濕度等氣象參數。”

專家解讀《環境空氣質量標準》修改單


生態環境部近日對《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 3095-2012)修改單公開征求意見。《環境空氣質量標準》評估專家組組長、中國工程院院士郝吉明,標準修改單及原標準編制組組長、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研究員武雪芳就標準評估和修改中的若干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環境空氣質量標準》評估工作是如何開展的?

郝吉明:2017年3月,中國工程院受原環境保護部委托對《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 3095-2012)開展專題評估,中國工程院對此十分重視,成立了評估工作領導小組、顧問專家組、評估專家組、執筆組及支持團隊,組織了本領域的主要院士、專家和重點區域一線業務骨干約50多名的評估隊伍,組建了標準實施成效評估、國內外標準綜合評述、完善我國標準體系的對策建議等三個工作組,重點分析標準各指標在空氣質量管理中的作用、診斷標準及配套技術在執行過程中的問題、梳理了標準與國外主要標準體系設計的異同,結合我國未來空氣質量管理的需求,提出完善環境空氣質量標準體系和管理制度體系的建議。

評估工作歷時5個月,在各工作組研究的基礎上,組織了七次全體人員參加的研討會,形成了最后的評估報告。


問:為什么說現行標準的首要問題是狀態參數問題?

郝吉明:評估報告認為《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 3095-2012)自2012年頒布和分階段實施以來,在改善環境空氣質量、保護生態環境和保障人群健康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引領了我國環境管理制度的轉型。但標準及配套技術在不同區域的適應性也存在一些問題,例如標準體系中的狀態參數、PM2.5監測結果的濕度影響、空氣質量指數(AQI)實時報反映空氣質量快速變化的準確性,以及標準中六項污染物濃度限值的匹配性。在這些問題中,有些需要深入研究,特別是標準中各項污染物的濃度限值,就需要在系統研究污染狀況、健康影響、控制技術、社會發展等方面的基礎上,才能進行科學的調整;有些問題可以根據標準實施過程的科學研究成果,并參考國際標準體系中的通行做法,盡快完善并頒布實施。

評估報告通過對2013-2016年國家環境空氣質量監測網全國338個城市的業務化監測和國內主要科研單位研究成果的系統總結,認為現行標準在實施過程中的最主要問題,是標準體系中的狀態參數。我國歷次制修訂的環境空氣質量標準和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均規定按照標準狀態(0℃,1個標準大氣壓)計算污染物質量濃度和排放量,與主要發達國家和國際組織的規定不一致,使得國內外污染物質量濃度的監測結果可比性不強。

首先,我國國土面積幅員遼闊、地形地貌具有西高東低的特征,全國平均氣溫顯著高于0℃,特別是青藏高原與東部沿海地區的氣壓差別很大,高原地區PM2.5污染狀況被高估40%以上,標準狀態下的污染物濃度水平難以很好反映真實的環境空氣質量狀況,影響了我國環境空氣質量的分區管理和污染防治。

其次,南方地區與北方地區相比,溫度和濕度相差較大,顆粒物在大氣中沉降速率具有很強的區域性差異,進而導致采樣時顆粒物粒徑篩選及測量質量濃度計算的較大誤差,影響了PM2.5和PM10監測結果準確性。測量工況采用大氣實際狀況,將有利于從顆粒物篩選等方面提高監測的準確度和精度。

第三,目前,主要國家特別是發達國家或國際組織規定氣態污染物的質量濃度通常折算到參考狀態(美國:25℃,歐盟:20℃,一個大氣壓),顆粒物及其組分的監測評價通常按照大氣實際狀況(實況)計。我國的標準狀態與國際通行的參比狀態或實際狀態在質量濃度測量和計算上存在一定的差異,在開展國別污染狀況評估時不能準確反映我國真實環境空氣質量狀況,也不利于開展積極的環境外交和參與全球大氣污染治理。

基于上述綜合考慮,評估報告系統分析了標準狀態和參比狀態對全國環境空氣質量狀況的影響和主要區域大氣污染防治的重點,認為現行標準體系應當保持基本穩定,建議參照國際通行方法,將標準中氣態污染物的狀態參數調整為參考狀態(25 ℃,1個大氣壓),將顆粒物的狀態參數調整為實際狀態。同時,建議應加強與標準制修訂相關的科學技術研究,為完善我國環境空氣質量標準體系提供更加堅實的科技支撐。


問:2012年修訂標準時為何未調整監測狀態?

武雪芳:我國環境空氣質量標準于1982年首次發布,1996年第一次修訂,2000年部分修改,2012年第二次修訂。1982年首次制定的標準中未規定監測狀態,但當時配套的監測分析方法標準規定監測狀態采用標準狀態,即溫度為273 K、壓力為101.325 kPa(0℃、1個標準大氣壓)的狀態;此后,1996年首次修訂時在標準中明確規定采用標準狀態,沿用至今。

2012年修訂標準時,考慮到縱向的歷史繼承和橫向的相關標準協調等問題,未修改監測狀態。標準狀態在大氣環境標準體系中沿用時間長,涉及到的標準種類多、數量大,修改相關規定涉及面廣、工作任務比較繁重,2012年修訂標準重點關注調整污染物項目、限值、統計要求等一系列急需解決的突出問題,當時標準修訂草案兩次公開征求意見,多次召開專家、部門、地方研討會,相關各方均未提出修改監測狀態。

從2013年1月1日首批城市開始實施,GB 3095-2012標準實施時間已經超過五年。中國工程院專題評估表明,標準內容總體科學、可行,在引領環境管理、促進空氣質量改善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當前應當繼續保持標準內容基本穩定,推進標準實施。但是,我國標準沿用的監測狀態規定已經與當前發達國家、地區或國際組織的現行法規、標準、導則均不一致,為更好借鑒國際先進經驗、提升大氣污染防治科學化、精準化水平,有必要盡快予以修改,與國際通行做法接軌。


問:這次修改的主要內容及依據是什么?

武雪芳:修改單內容有兩條,一是將關于監測狀態統一采用標準狀態,修改為氣態污染物監測采用參考狀態(25℃、1個標準大氣壓),顆粒物及其組分監測采用實況狀態(監測期間實際環境溫度和壓力狀態);二是增加了開展環境空氣污染物濃度監測同時要監測記錄氣溫、氣壓等氣象參數的規定。

發達國家對監測狀態的規定在歷史上也曾作統一要求,如美國自1971年首次發布環境空氣質量標準后長期對各類污染物統一按照參考狀態監測污染物質量濃度。此后相關科研發現,顆粒物及其組分按照統一的標準狀態或參考狀態折算濃度,影響監測結果的準確性,且沒有證據表明折算方法能夠更科學地評價環境空氣狀況對人體健康的影響。為此,從1997年美國修訂標準開始,各國陸續將顆粒物監測狀態由統一的標準狀態或參考狀態,改為實況狀態。為了歷史數據可比,發達國家通常規定,在監測污染物濃度的同時,要監測并記錄氣溫、氣壓等狀態參數。氣態污染物監測狀態方面,通常采用常溫和1個大氣壓作為參考狀態,其中常溫主要有美國為代表的25℃和歐盟為代表的20℃兩類,接近多數人群的實際生活環境。

考慮到我國地理位置、氣候條件等因素,本次修改擬采用25℃、1個大氣壓作為監測氣態污染物的參考狀態,顆粒物及其組分監測則采用實況狀態。為確保數據科學性、可比性,不影響環境空氣質量改善進程的客觀評價,標準修改單提出,無論顆粒物還是氣態污染物監測,均應監測并記錄實測點位的氣溫、氣壓等狀態參數,確保對歷史數據能夠回溯,用相同的“尺子”進行比較。與本標準配套的一系列標準或技術規范也將分別進行相應的修改或修訂。


問:為何要發布21項監測標準修改單征求意見稿?

武雪芳:配合《<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 3095-2012)修改單>(征求意見稿)》中污染物監測狀態的調整,需要對與其直接相關的21項監測標準進行同步修訂。

21項監測標準分別規定了環境空氣質量標準中污染物項目的監測要求,對于規范環境空氣中氣態污染物和顆粒物的監測,保護人體健康,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支撐《環境空氣質量標準》的實施具有重要作用。在這21項監測標準中均明確規定了監測狀態為標準狀態(273 K,101.325 kPa),故需要按照《<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 3095-2012)>修改單(征求意見稿)》中規定的監測狀態進行修改。


問:21項監測標準規定了什么內容?

武雪芳:這21項監測標準是支撐《環境空氣質量標準》實施的重要標準,其中,7項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臭氧、氣態汞等氣態污染物的監測分析方法標準,6項為總懸浮顆粒物、顆粒物(粒徑小于等于10 μm)、顆粒物(粒徑小于等于2.5 μm)、顆粒物中鉛、鎘、砷、六價鉻等重金屬監測分析方法標準,8項為環境空氣質量手工監測技術規范、自動監測技術規范及采樣器技術要求等。

另外,對于空氣質量標準中規定的苯并[a]芘、氟化物、一氧化碳等污染物控制項目,正在對相應的監測標準進行修訂,即將發布,不需要單獨以修改單的形式進行修改。


問:這次對21項監測標準修改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武雪芳:本次《<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 3095-2012)修改單(征求意見稿)》對監測狀態進行了修改,規定“本標準中的氣態污染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臭氧、氮氧化物)濃度均為參考狀態下的濃度,顆粒物(粒徑小于等于10 μm)、顆粒物(粒徑小于等于2.5 μm)、總懸浮顆粒物(TSP)及鉛、苯并[a]芘濃度為監測期間實際環境溫度和壓力狀態下的濃度。”

“21項監測標準修改單征求意見稿”僅對結果計算與表示中污染物濃度的監測狀態進行了修改:顆粒物及顆粒物中鉛、鎘、砷、六價鉻等由標準狀態(273 K、101.325 kPa)修改為實際狀態(監測采樣時的實際氣溫和氣壓)下的質量濃度,氣態污染物、氣態汞等修改為參考狀態(298K、101.325 kPa)下的質量濃度。同時,刪去了11項標準中“標準狀態”的定義,增加了“參考狀態”的定義,21項監測標準的其他技術內容未做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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