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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動態

2020年底,江蘇省危險廢物年產生量5000噸以上的企業必須自建利用處置設施

2019-02-25 18:06:35 小沐管家 0

江蘇省政府辦公廳于近日公布了《關于江蘇省化工園區(集中區)環境治理工程的實施意見》,省內化工園區整治力度再升級。


《意見》提出,通過嚴格考核、限期整改、區域限批、行政約談、掛牌督辦、園區退出等措施,倒逼化工園區(集中區)完善環?;A設施,提高治污能力,從根本上徹底解決園區突出環境問題。


到2020年底,要求園區環?;A設施和企業污染物排放全面達標,園區水體消除黑臭、區外直接受納水體斷面穩定達標,園區邊界監控點大氣污染物濃度達標,關閉、搬遷遺留地塊實現風險管控,危險廢物全部安全利用處置,園區環境績效評價達到80分以上。


為完成上述目標,《意見》將嚴格建設項目準入、嚴格執行污染物處置標準、提升污染物收集能力、提升污染物處置能力、提升能源清潔化利用能力、提升監測監控能力、開展環境績效評價七方面努力。


省政府辦公廳關于江蘇省化工園區(集中區)環境治理工程的實施意見

(蘇政辦發〔2019〕15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根據《中共江蘇省委江蘇省人民政府關于全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實施意見》(蘇發〔2018〕24號)《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快全省化工鋼鐵煤電行業轉型升級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的通知》(蘇辦發〔2018〕32號),為切實做好我省化工園區(集中區)環境保護工作,構建高標準環境準入門檻,嚴格污染物處置標準,提升環境治理能力,有效改善環境質量,現就開展全省化工園區(集中區)環境治理工程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長江經濟帶“共抓大保護、不搞大開發”重大戰略和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大會、全省生態環境保護大會暨污染防治攻堅戰工作推進會精神,認真落實省委、省政府加快化工行業轉型升級高質量發展的決策部署,堅決打好化工園區(集中區)污染防治攻堅戰,完善化工園區(集中區)環境治理體系,促進園區及周邊環境明顯改善。


(二)基本思路。


在全省化工園區(集中區)實施環境治理工程,嚴格執行建設項目準入和污染物處置標準,全面提升污染物收集、污染物處置、能源清潔化利用以及監測監控能力,有效開展園區環境績效評價。通過嚴格考核、限期整改、區域限批、行政約談、掛牌督辦、園區退出等措施,倒逼化工園區(集中區)完善環?;A設施,提高治污能力,從根本上徹底解決園區突出環境問題。


(三)工作目標。


全省化工園區(集中區)全面實施環境治理工程,到2020年底,園區環?;A設施和企業污染物排放全面達標,園區水體消除黑臭、區外直接受納水體斷面穩定達標,園區邊界監控點大氣污染物濃度達標,關閉、搬遷遺留地塊實現風險管控,危險廢物全部安全利用處置,園區環境績效評價達到80分以上。


二、工作任務


(一)嚴格建設項目準入。


1﹒強化項目環評與規劃環評、現有項目環境管理、區域環境質量聯動的“三掛鉤”機制。嚴格化工項目準入門檻,禁止審批列入國家、省產業政策限制、淘汰類新建項目,不符合“三線一單”生態環境準入清單要求的項目,屬于《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一條5種不予批準的情形的項目,無法落實危險廢物合理利用、處置途徑的項目。


2﹒從嚴審批產生含雜環、殺菌劑、鹵代烴、鹽份等高濃度難降解廢水的化工項目,高VOCs含量有機溶劑型涂料、油墨和膠粘劑生產項目(國家鼓勵發展的高端特種涂料除外),危險廢物產生量大、園區內無配套利用處置能力或設區市無法平衡解決的化工項目。


3﹒暫停審批未按規定完成規劃環評或跟蹤評價、園區內存在敏感目標或邊界500米防護距離未拆遷到位的化工園區(集中區)內除民生、環境保護基礎設施類以外的建設項目環評。暫停審批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省生態環境廳制定。


4﹒加快淘汰列入國家、省產業政策中明令禁止的,重污染、高能耗的落后生產工藝、技術裝備。對年產危險廢物量500噸以上且當年均未落實處置去向,以及累計貯存2000噸以上的化工企業,督促企業限期整改,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5﹒嚴格限制在長江沿線新建擴建石油化工、煤化工等化工項目,禁止建設新增污染物排放的項目;嚴禁在長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線1公里范圍內新建布局化工園區(集中區)和化工企業。鼓勵距離長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岸線1公里范圍內、具備條件的化工企業搬離1公里范圍以外,或者搬離、進入合規園區。


(二)嚴格執行污染物處置標準。


按從嚴原則,執行國家、省污染物排放標準及有關部委或省政府的相關管理要求。


1﹒接納化工廢水的集中式污水處理廠主要污染物COD、氨氮、總氮、總磷排放濃度不得高于《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一級A標準;其他污染物排放濃度不得高于《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一級標準。對于以上標準中沒有包含的有毒有害物質,須開展特征污染物篩查,建立名錄庫,參照《石油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31571-2015)制定排放限值。太湖地區對應處理廠還須執行《太湖地區城鎮污水處理廠及重點工業行業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1072-2018)。


2﹒化工廢水污染物接管濃度不得高于國家行業排放標準中的間接排放標準限值;暫未公布國家行業標準或行業標準未規定間接排放的,接管濃度不得高于《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三級標準限值。


3﹒園區邊界大氣污染物對照《化學工業揮發性有機污染物排放標準》(DB32/3151-2016)廠界標準、《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93)廠界一級標準、《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無組織排放標準,執行最低濃度限值。


4﹒硫酸、石油煉制、石油化學、合成樹脂、無機化學、燒堿、聚氯乙烯等企業大氣污染物按規定執行國家行業標準中的特別排放限值;其他行業對照《化學工業揮發性有機污染物排放標準》(DB32/3151-2016)、《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93)、《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執行最低濃度限值。


5﹒危險廢物集中焚燒設施選址、設計施工和運行管理嚴格執行《危險廢物集中焚燒處置工程技術規范》(HJ/T 176-2005)《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18484-2001),危險廢物安全填埋場的選址、設計施工和運行管理嚴格執行《危險廢物填埋污染控制標準》(GB18598-2001)。危險廢物集中焚燒和填埋設施按照《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408號)、《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審查和許可指南》(原環保部公告2009年第65號)開展經營活動。


6﹒危險廢物產生單位和經營單位要落實申報登記、轉移聯單、經營許可證、應急預案備案等制度,執行《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原環保部、發展改革委、公安部令第39號)、《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2001)、《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通則》(GB5085.7-2007)、《危險廢物收集、貯存、運輸技術規范》(HJ2025-2012)等,建立危險廢物產生、出入庫、轉移、利用處置等臺賬,并在“江蘇省危險廢物動態管理系統”如實申報,省內轉移危險廢物的,必須執行電子聯單。自建危險廢物焚燒設施的產廢企業要按照《化工建設項目廢物焚燒處置工程設計規范》(HG20706-2013),并參照《危險廢物集中焚燒處置工程建設技術規范》(HJ/T176-2005)建設焚燒設施,按照《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18484-2001)進行工況管理和污染控制。


(三)提升污染物收集能力。


1﹒化工廢水全部做到“清污分流、雨污分流”,采用“一企一管,明管(專管)輸送”收集方式,企業在分質預處理節點安裝水量計量裝置,建設滿足容量的應急事故池,初期雨水、事故廢水全部進入廢水處理系統。


2﹒采取密閉生產工藝,或使用無泄漏、低泄漏設備;封閉所有不必要的開口,全面提高設備的密閉性和自動化水平。全面實施《石化企業泄漏檢測與修復工作指南》(環辦〔2015〕104號),定期檢測攪拌器、泵、壓縮機等動密封點,以及取樣口、高點放空、液位計、儀表連接件等靜密封點,及時修復泄漏點位。


3﹒嚴格按照《江蘇省化學工業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技術指南》(蘇環辦〔2016〕95號),全面收集治理含VOCs物料的儲存、輸送、投料、卸料,反應尾氣、蒸餾裝置不凝尾氣等工藝排氣,工藝容器的置換氣、吹掃氣、抽真空排氣、廢水處理系統的逸散廢氣,綜合收集率不低于90%。嚴格化工裝置開停車、檢維修等非正常工況的報備制度,采取密閉、隔離、負壓排氣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無組織廢氣排放,非正常工況排放廢氣應分類收集后接入回收或廢氣治理設施。


4﹒按照“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的原則,推進廢物源頭減量和循環利用,實施廢物替代原料或降級梯度再利用,提高廢物綜合利用水平。改進工藝裝備,減少廢鹽、工業污泥等低價值、難處理廢物產生量,減輕末端處置壓力。


5﹒危險廢物年產生量5000噸以上的企業必須自建利用處置設施。對產廢項目固體廢物屬性不明確的,應根據《固體廢物鑒別標準 通則》(GB34330-2017)開展鑒別工作。嚴禁通過廢水處理系統排放危險廢物和污泥,禁止非法出售廢酸、廢鹽、廢溶劑等危險廢物。鼓勵符合條件的園區開展小微企業集中收集試點建設。


(四)提升污染物處置能力。


1﹒園區應配套建設專業的污水處理廠,嚴禁化工廢水接入城鎮污水處理廠;嚴格控制區外非化工污水接入,特殊情況下如有接入,比例不得超過20%;化工廢水接入一般工業污水處理廠的,需增加預處理工藝,實施分類收集、分質處理。污水處理廠原則上需設置高級氧化等強化處理工藝,提高難降解有毒有害污染物去除效率。


2﹒企業化工廢水要實行分類收集、分質處理,強化對特征污染物的處理效果,嚴禁稀釋處理和稀釋排放。對影響污水處理效果的重金屬、高氨氮、高磷、高鹽份、高毒害(包括氟化物、氰化物)、高熱、高濃度難降解廢水應單獨配套預處理措施和設施。


3﹒企業應根據各類廢氣特性、產生量、污染物濃度、溫度、壓力等因素綜合分析選擇合適、高效的末端處理工藝,采用吸附、催化凈化、焚燒等工藝的應符合相關標準規范要求;無相應標準規范的,污染物總體去除率不低于90%。廢氣治理設施應納入生產系統進行管理,配備連續有效的自動監測以及記錄設施,提高廢氣處理的自動化程度,噴淋處理設施應配備液位、PH等自控儀表、采用自動加藥。園區實行統一的LDAR管理制度,統一評估企業LDAR實施情況。


4﹒加快建設并規范運行園區危險廢物焚燒設施和安全填埋場。園區內需采取填埋處置的危險廢物年產生量大于10000噸的,必須在設區市范圍內配套建設危險廢物安全填埋場并統籌使用。


5﹒危險廢物要基本實現就近及時安全處置,焚燒處置的危險廢物在園區內消納率原則上應達到60%以上,需焚燒填埋處置的在設區市內消納率原則上應達到80%以上。對產生量大、處置難有去向的廢鹽、廢酸、廢活性炭等危險廢物,園區應配套建設相應的利用處置能力。推動工業污泥源頭減量和工業窯爐協同處置。


(五)提升能源清潔化利用能力。


1﹒園區應統籌集中供熱工作。服從地區熱電聯產規劃要求,優化熱源點布局。集中供熱中心規模、選址須滿足所有熱用戶需求,實現集中供熱全覆蓋。2019年底前,淘汰關停環保、能耗、安全等不達標的燃煤供熱機組。按照地區熱電聯產要求,基本完成具備區域供熱覆蓋能力的大機組15公里供熱半徑范圍內的落后燃煤小熱電和分散鍋爐關停整合工作。


2﹒多途徑推進園區能源清潔化。大力發展太陽能發電、風力發電等新能源,鼓勵分布式太陽能發電、風力發電等新能源自發自用,以滿足電力需求。對有條件使用天然氣供熱的園區,要加強與地方能源及城市規劃部門的對接,做好配套熱網的統籌規劃和項目建設。對使用燃煤鍋爐的用戶,2019年底前,65蒸噸/小時及以上燃煤鍋爐實現超低排放,35蒸噸/小時至65蒸噸/小時的燃煤鍋爐達到特別排放限值,35蒸噸/小時及以下燃煤鍋爐全部淘汰或實施清潔能源替代。企業對供熱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宜電則電、宜氣則氣的原則替代燃煤鍋爐(包括燃煤導熱油爐、燃煤爐窯等)。


(六)提升監測監控能力。


1﹒園區要加快與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監測要求相適應的監測能力建設。根據周邊區域水環境、大氣環境以及污染源排放特點,確定園區特征污染物。根據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劃環評文件及其批復和園區特征污染物,制定年度環境監測方案。監測方案包括污染源(含環保基礎設施)排放監測,園區邊界及周邊環境敏感點大氣環境質量監測及異味監測,園區周邊水體(含底泥)、污水總排口及其上下游、地下水水質監測,園區內及周邊土壤環境質量監測等。監測方案和監測結果在園區網站公開。


2﹒企業根據《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總則》(HJ819-2017)及行業自行監測技術指南制定自行監測方案并開展監測,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批復、其他環境管理要求,確定特征污染物清單。自行監測方案包含廢水、廢氣、廠界噪聲及對周邊環境質量影響等的監測,土壤環境污染重點監管單位還應包括其用地的土壤和地下水監測,各部分均明確監測點位、監測指標、監測頻次、監測技術、采樣方法和監測分析方法,并規定自行監測的質控措施和信息公開方式。


3﹒在園區內、園區邊界、重點企業廠界、周邊環境敏感目標處,全面建成園區大氣預防預警監控點,實現非甲烷總烴、特征污染物及其他無機有毒有害氣體在線監控。在具備條件的周邊敏感水體、污水廠總排口下游安裝具有地表水常規指標、特征污染物監測指標的自動監控設施。園區環保基礎設施安裝視頻監控、在線工況監控、污染物在線監測以及在線質控設施。


4﹒園區建立統一的“一園一檔環境信息管理平臺”,涵蓋園區基本情況、企業基礎檔案、特征污染物名錄庫、環保專項業務管理、環境監控預警、LDAR管理系統、園區污染溯源分析、園區風險與應急指揮以及園區環境視頻監控等。平臺應支持數據動態更新,具備數據展示與查詢、統計與分析及遠程控制,2019年底前與省級“一園一檔”環境信息管理平臺聯網。


5﹒企業各類污染治理設施單獨安裝水、電、蒸汽等計量裝置,關鍵設備(風機、水泵)設置在線工況監控。企業污水預處理排口(監測指標含CODcr、氨氮、水量、pH、具備條件的特征污染物等)、雨水(清下水)排口(監測指標含CODcr、水量、pH等)設置在線監測、在線質控、視頻監控和由監管部門控制的自動排放閥。重點企業的末端治理設施排氣筒要安裝連續自動監測設備,廠界要安裝在線連續監測系統,對采取焚燒法的廢氣治理設施(直燃爐、RTO爐)安裝工況在線監控和排口在線監測裝置。企業監控信息接入園區環境監控預警系統,實現數據動態更新、實時反饋、遠程監控。


6﹒定期開展園區區域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修編園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識別主要環境風險點,落實環境風險防控措施,加強應急物資儲備和應急救援隊伍建設,每年開展一次應急演練,每年更新一次園區雨污管網及應急閘壩分布圖。企業開展環境安全隱患排查與整改,實施環境安全達標建設,對應急管理人員進行上崗培訓。


7﹒加強關閉搬遷化工企業環境風險管控,規范企業拆除活動,制定拆除活動污染防治方案、廢棄危險化學品、殘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處置方案,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實施安全處理處置。對關閉、搬遷遺留地塊組織開展調查評估、風險管控、治理修復等,堅決防止污染嚴重、不宜開發的地塊流入市場。在產企業應建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防止生產、儲存、轉運等各環節對企業內部及周邊的土壤污染。新、改、擴建項目開展環境影響評價時,應開展工礦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現狀調查,發現項目用地超過有關標準的,應按照有關規定開展詳細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治理與修復等活動。


(七)開展環境績效評價。


省有關部門根據《江蘇省化工園區(集中區)環境績效評價體系》組織開展全省化工園區(集中區)年度動態環境績效考核評價(園區有兩個及以上片區的,每個片區單獨評價)。對2018年度考核分數低于60分的園區發布預警,實施區域限批,暫停除民生、環境保護基礎設施以外的項目審批。對2019年9月底前未達到80分的沿海化工園區(集中區),取消化工定位;對2019年度考核分數低于70分的其他園區發布預警,實施區域限批,暫停除民生、環境保護基礎設施以外的項目審批。對2020年度考核分數低于80分的園區,取消化工定位。取消定位的,不得再以化工園區(集中區)名義對外招商,不得新建、擴建化工項目,區內達到治理要求保留的化工企業,在產品種類不變、產能規模不變、排放總量不增的前提下,可進行優化產品結構、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治理事故隱患和提高環保水平的相關技術改造。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是組織治理工程建設的責任主體,要制定工作計劃,明確具體任務,加強系統治理,推動園區綠色發展。對于污染重的化工落后產能,要綜合運用市場機制、經濟手段、法治辦法,完善企業退出機制;對環境風險突出、經改造仍無法滿足環保要求的,要堅決依法予以關停;對環保基礎設施嚴重不足、環境管理不到位且限期整改仍不達標的,要做好分析研判,及早調整園區產業定位。對取消化工定位的園區內化工企業,設區市人民政府應妥善處置,堅持分類指導、一企一策、動態監管,促進行業綠色健康發展。


(二)落實園區主體責任。


園區管理機構是實施治理工程建設的責任主體。園區管理機構要對區域環境質量負責,加強與職能部門的銜接,明確環境管理體系,配備必要的環境監管力量。要對照實施意見明確整改內容、整改限期、責任人等,對園區重點整治工程項目和重點整治企業,要實行領導包干,確保各項措施落實到位。


(三)強化企業治污責任。


園區內各企業要自覺遵守環保法律法規,落實污染物排放控制措施和其他各項環境管理要求,加強治污設施建設和運行管理,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規定排污,嚴格執行污染物排放標準。對企業實施環境違法案件生態環境損害評估制度,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評估,損害評估結果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


(四)加大環境執法力度。


各有關職能部門要加大執法督查力度,合力打擊各類環境違法行為,依法查處違法違規企業并加大處罰力度。對于環保督察問題整改不力、發生重大環境違法事件的,實施掛牌督辦;對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處置危險廢物、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設施、偽造或篡改環境監測數據的,依法嚴厲處罰。對距離長江干流、重要支流岸線1公里范圍內污水不能穩定達標排放,污水處理設施尚未建設、配套不完善、運行不正常以及利用暗管偷排、滲井、滲坑等方式排放污水的化工企業,依法責令停產,限期搬離原址,進入合規園區,整頓改造后仍不能達到要求的,依法責令關閉。涉嫌違法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機關。


(五)強化宣傳引導。


要建立政府主導、企業參加、公眾與媒體監督的聯防聯控機制。園區要依法向社會公開監測數據、區域環境質量、環境綜合整治、投訴信訪、環境污染事件、環境違法事件等信息。充分發揮群眾監督和輿論監督的作用,廣泛利用媒體進行宣傳,形成良好社會輿論氛圍,促進環境治理工程深入推進。


(六)嚴肅執紀問責。


強化治理工作中的監督執紀問責,對工作中不履行職責導致重大失誤、造成嚴重損失、產生惡劣影響的,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對有關部門和領導干部實施責任追究。對工作過程中不擔當、不作為、不負責的行為要嚴肅查處、從嚴問責、及時曝光。


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9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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