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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動態

危險廢物處理處置技術的環境影響評價要點

2019-08-08 15:49:11 小沐管家 0

危險廢物是一種特殊的廢物,其處理處置技術關系到環境的安全以及人們的生命安全。本文分析了危險廢物處理處置技術的產污情況以及對環境的影響,并詳細介紹了污染防治措施的原則要求,以期能為相關需要提供參考。 

引言
 
隨著我國工業化進程的不斷推進,工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危險廢物逐年增加,這類廢物具有毒害性、爆炸性、腐蝕性、易燃性、放射性等危害,若不進行合理的處理處置,將會危害到人類環境的健康。因此,對危險廢物處理處置技術的環境影響評價要求展開分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1. 危險廢物處理處置技術的產污情況及環境影響分析
 
焚燒技術可處置固態、液態和氣態等形態的危險廢物,主要適用于處置有機成分多、熱值高的危險廢物,但不適宜處置含汞廢物,爆炸性廢物須經預處理后方可采用焚燒技術進行處置。非焚燒處置技術應根據非焚燒不同處置技術的技術特點和被處置廢物的特性進行選擇。安全填埋處置技術除了與填埋場襯層不相容的危險廢物外,可適用于《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的危險廢物安全處置。當然,上述處置技術可單獨使用,也可組合建設。如焚燒裝置、安全填埋處置場、非焚燒裝置、焚燒+安全填埋處置、非焚燒+安全填埋處置、焚燒+非焚燒+安全填埋處置等,根據被處置的危險廢物種類及應用要求所決定。現分別對不同處置技術的工藝及參數和環境影響分析如下。
 
1.1各處置技術的工藝及產污情況
 
1.1.1焚燒處置
 
焚燒是指在氧氣充足的情況下,使物質燃燒,徹底氧化、產生熱量的化學過程。焚燒處置通常分為回轉窯焚燒、液體注射爐焚燒、流化床爐焚燒、固定床爐焚燒和熱解焚燒等。回轉窯溫度要求在820~1600℃范圍,被處置的液體、氣體和固體停留時間分別要求>2s、>2s0.52h;熱解爐還原吸熱區的溫度要求在320540℃范圍,氧化放熱區溫度要求在760980℃,被處置的固體停留時間為0.251.5h之間。焚燒控制條件應滿足GB18484要求,回轉窯等焚燒爐動力裝置最大負荷宜取平均值的35倍或以上。其主要污染類型為大氣污染型,會對項目場地及周邊環境空氣、土壤及地下水造成污染等。
 
1.1.2非焚燒處置
 
將除傳統燃燒(焚燒)技術以外的可能技術均定義為非燃燒(焚燒)技術。非焚燒處置主要有熱脫附處置、熔融處置、電弧等離子處置等。熱脫附技術的溫度通常在300~450℃范圍,真空度為050Pa,處理效率大于99%;熔融技術的溫度應控制在10001700℃范圍,爐料粒度控制在40100mm之間;電弧等離子體處置的溫度要求>7000℃,反應區溫度通常在12001500℃范圍之間。
 
熱脫附技術可用于處置部分難揮發性、半揮發性及揮發性有機類固態或半固態危險廢物,以及處理含有上述危險廢物的土壤、沉淀物、濾餅、泥漿等;熔融技術可用于處置危險廢物焚燒處置殘渣及飛灰等;電弧等離子體技術可用于處置毒性較高、化學性質穩定及長期存在于環境中的危險廢物,特別適合處置粉碎后的電子垃圾、垃圾焚燒后的飛灰、液態或氣態有毒危險廢棄物等。其主要污染類型為大氣污染型,會對項目場地及周邊環境空氣、土壤及地下水造成污染等,其污染程度相對焚燒處置技術較小。
 
1.1.3安全填埋處置
 
安全填埋處置是指對危險廢物在安全填埋場進行的填埋處置。安全填埋處置包括單組分填埋和多組分填埋處置等。單組分填埋可處置物理、化學形態相同的危險廢物;多組分填埋可處置兩類以上混合后不發生化學反應或發生化學反應后性質穩定的危險廢物。填埋場建設總體應滿足GB18598-2001和環發(200475號等要求,其滲透系數、襯層厚度等具體參數要求為:柔性結構場地滲透系數為≤1.0×1012cm/s,上層厚度和下層厚度分別≥2.0mm和≥1.0mm;剛性結構場地、底部以及側面的人工襯層的滲透系數分別要求為≤1.0×106cm/s、≤1.0×1012cm/s,襯層厚度≥2.0mm。其產污環節主要是危險廢物被填埋后,場內危險廢物在降雨淋濾作用下會產生滲濾液,也會在物理、化學及生物的作用下生成氣體,其主要污染為地下水污染,也會對填埋坑的場地及周邊土壤及環境空氣造成污染等。
 
1.2各處置技術對環境影響的分析
 
根據上述的不同處置技術的工藝及產污情況,所產生的污染情況不同,對環境影響的作用方式及影響程度也不同,各處置技術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分析結果見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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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空氣產生的廢氣中有煙塵、酸性氣體(HCl、NOXSO2等)、有機物(二噁英等)、重金屬及惡臭等污染物,對環境空氣影響最大。廢氣中產生的污染物與焚燒處置基本相同,但較焚燒法污染物產生量較小,尤其是二噁英的再次合成量較小,對周邊環境空氣影響相對較小。在預處理產生粉塵等,填埋場內發生分解產生一定量的有害氣體,其主要污染因子為PM10TSPH2SNH3等,對周邊環境空氣影響相對較小。
 
地表水基本不會產生工藝廢水,但會產生車間地面沖洗廢水、車輛與設備清洗廢水、廢氣處理廢水、化驗室廢水等生產廢水和生活污水,處理達標排放對地表水影響較小。與焚燒處置技術基本相同。一般不產生工藝廢水,存在滲濾液、地面與車輛清潔、化驗室廢水等生產廢水和生活污水,處理達標排放對地表水影響較小。
地下水做好項目場地的源頭控制、分區防控、污染監控的地下水污染防控措施,一般對地下水造成影響較小。與焚燒處置技術相同。會產生滲濾液,對地下水影響程度較焚燒處置技術相對較大。土壤通過廢氣排放會對周邊土壤造成影響,正常狀況下一般影響不大。與焚燒處置技術基本相同。存在滲濾液可能對土壤造成影響,做好防滲系統和滲濾液集排水系統,一般影響不大。噪聲設備噪聲設備噪聲設備噪聲,影響相對較小。
 
環境風險設備和煙氣污染控制系統出現故障設備和煙氣污染控制系統出現故障防滲膜破損,地下水進入填埋場,地表水進入填埋場滲透到地下水中;地震、暴雨等不可抗拒自然因素導致危險廢物與地表水發生接觸。
 
從表1分析結果可以看出,可能對環境空氣造成最大影響的處置技術為焚燒法,其次為非焚燒法;對地下水及土壤影響較大的為安全填埋處置技術,對聲環境影響相對最小的為安全填埋處置技術,3種處置技術對地表水影響均較小,3種處置技術均可引發環境風險。
 
2. 危險廢物處理處置技術污染防治措施的原則要求
 
2.1廢氣
 
2.1.1焚燒處置
 
焚燒處置技術應按《重點行業二噁英污染防治技術政策》有關要求,在源頭控制、過程控制、末端治理等方面設計二噁英污染防治措施,焚燒煙氣應采取急冷處置,煙氣溫度要求在1s內下降到200℃以下,最大限度地減少二噁英產生或二次生成;應具備完整的煙氣污染防治措施(包括二噁英控制、除塵、酸性氣體去除等裝置),除塵裝置不得使用靜電除塵和機械除塵裝置,應選用布袋除塵。如采用“余熱利用+聚冷+活性炭吸附、石灰+布袋除塵+脫酸”裝置,處理后煙氣排放中的各污染物必須滿足GB18484-2001中有關限值的要求,并設置在線監測系統,在線監測因子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特征污染物及系統運行的工況參數,并與環保部門聯網。
 
2.1.2非焚燒處置
 
原則上采用焚燒處置的煙氣污染控制措施,但由于非焚燒處置技術對二噁英產生及合成量較少,如電弧等離子處置技術工藝尾氣量小,降溫過程中易于避免再次合成二噁英類氣體,因此,對非焚燒處置技術的煙氣污染控制措施,應根據熱脫附處置、熔融處置、電弧等離子處置技術的不同點及工藝相關參數,分別進行合理設置煙氣污染控制系統的相關裝置及參數。在沒有新的排放標準前,應執行GB18484-2001中有關限值的要求,在線監測參照焚燒處置系統設置。
 
2.1.3安全填埋處置
 
場內應設置集排氣網絡將氣體導出場外,集排氣網絡有主動系統和被動系統2種類型。排出的氣體應執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中的限值要求,惡臭執行《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應設置廢氣監測系統,監測因子應根據填埋廢物特性確定,必須能表示廢物特性的參數,并報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認定。
 
2.2廢水
 
焚燒處置技術、非焚燒處置技術、安全填埋處置技術等3種技術一般不會產生工藝廢水(不包括預處理技術),但會產生分析化驗室廢水、車間地面沖洗廢水、車輛與設備清洗廢水、廢氣處理廢水等生產廢水和生活污水及初期雨水,安全填埋技術還會產生滲濾液,廢水成分復雜,經處理后外排廢水應分別滿足《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表1和表4中有關限值的要求。分析化驗室廢水、車間地面沖洗廢水、車輛與設備清洗廢水、廢氣處理廢水等生產廢水和初期雨水,經中和混凝沉淀處理后,經污水處理站處理系統(包括生化處理系統+過濾+膜處理工藝)處理達到《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表1和表4中一級排放標準后部分回用,部分外排,濃水回流到廢水調節池進行循環處理;填埋場內必須自設滲濾液處理設施,填埋場滲濾液經以物理、化學方法為主的預處理方法處理后,再排入污水處理站處理,嚴禁將危險廢物填埋場的滲濾液送至其它污水處理廠處理;生活污水經化糞池預處理后,進入污水處理站的生化處理系統進行處理。
 
安全填埋場應按GB18598-2001和環發(200475號文等要求,設置滲濾液集排水系統、雨水集排水系統、地下水集排水系統和監測系統(滲濾液監測系統、地下水和地表水監測系統),以減少廢水產生量和對地下水的污染,減免滲濾液造成的環境風險。
 
2.3固廢
 
焚燒法、非焚燒法會產生爐渣和飛灰,還會產生廢氣處理和廢水處理的污泥、過濾渣、濾袋等,濾袋送焚燒處置,其它固廢經穩定固化后送安全填埋場進行處置。安全填埋場一般只產生廢水處理的污泥及過濾渣,經穩定固化后返回安全填埋場進行處置。
 
2.4噪聲
 
對設備噪聲源及建筑物,宜采取隔聲、消聲、隔振、吸聲等綜合降理措施。
 
2.5環境風險防范措施
 
對焚燒處置裝置應設置在線監測系統、自動化控制系統、報警系統等應急處理裝置的環境風險監控措施。自動化控制系統應根據焚燒裝置的處理規模和各工藝系統的設置情況確定,通常設置進料系統、焚燒系統、熱能利用系統和煙氣凈化系統等控制系統;在線監測系統對焚燒煙氣的在線監測指標通常為:煙塵、SOx、NOxHCl等污染因子,以及O2COCO2、一燃室和二燃室溫度等工藝指標,以監測和掌握煙氣的排放狀況。非焚燒處置裝置可參照焚燒處置裝置的環境風險監控措施。
 
防止滲濾液滲漏是防范填埋場發生環境風險的主要內容。滲濾液滲漏主要原因是防滲層破損造成,且主要是由于施工不符合技術要求而引起,因此應按GB18598-2001和環發(200475號文等要求進行設計,提出做好防滲系統施工的工程監理內容,確保工程達到技術要求。
 
2.6地下水污染防控措施
 
按《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地下水環境》(HJ610-2016)的要求,按照“源頭控制、分區防控、污染監控、應急響應”的原則確定地下水污染防控措施。源頭控制是對工藝的全過程、設備或設施、危險廢物貯存及構筑物、管道、滲濾液儲存及處理構筑物、污水儲存及處理構筑物、污水回用等采取的污染控制措施,最大限度控制污染物跑、冒、滴、漏的發生,減少污染物的泄漏量。根據天然包氣帶防污性能、污染控制難易程度和污染物類型分為重點防滲區、一般防滲區、簡單防滲區,焚燒、非焚燒和填埋區等主體處置工程應作為重點防治區,各分區水平防滲防控措施應分別滿足GB18597GB18598GB18599中的有關要求;依據非正常狀況下的影響預測結果,若在服務年限內或安全填埋場服務期滿后30a時,在廠(場)界有因子出現超標,應提出總圖布置優化的建議或地基處理方案。建立地下水環境監管體系,加強地下水跟蹤監測,按HJ610-2016的要求設置地下水跟蹤監測點,一般不少于3個,應至少在建設項目場地,場地上、下游各布設1個,安全填埋場應根據影響預測結果和應急響應時間的具體要求,應在重點污染風險源處增設監測點。制定地下水污染應急響應預案,明確應采取的控制污染源、切斷污染途徑等措施。
 
3. 結語
 
綜上所述,危險廢物對人體健康以及環境安全具有嚴重的危害,對危險廢物進行有效的處理處置,確保環境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因此,本文分析了危險廢物處理處置技術的環境影響評價要點,為相關單位及管理部門提供參考借鑒,從而促進危險廢物處理處置行業的健康發展。
來源:環保信息服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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